【案情】:有合法依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yīng)該將取得的不當利益全部返還受損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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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范某準備修建住房,因為住房修建好以后會影響鄰居的房屋采光,故于2011年3月31日簽訂了“建設(shè)補償協(xié)議”,約定:因范某將修建的房屋與盧某、吳某等六人相鄰,故施工期間會造成其一定影響,范某一次性支付鄰居盧某、吳某等六人14000元采光損失費。雙方簽字后,范某當場付給每人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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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范某的建房申請未獲政府相關(guān)部門批準而未實際建成房屋,故要求盧某、吳某等六人退還采光損失費未果,故訴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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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律師認為范某與盧某、吳某等六人之間簽訂的“建設(shè)補償協(xié)議”是無效合同,盧某、吳某等六人應(yīng)返還范某之前支付給六人的采光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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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與盧某、吳某等六人之間簽訂的“建設(shè)補償協(xié)議”其目的是基于盧某、吳某等六人的相鄰權(quán)中的采光權(quán)因范某房屋建成后對其產(chǎn)生侵害的一個侵權(quán)賠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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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范某的建房申請因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等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未獲政府相關(guān)部門批準,使其未實際建成房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違返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所以,在本案中,當事人雙方所簽訂的“建設(shè)補償協(xié)議”為無效合同,而非可撤銷可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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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條“沒有合法依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yīng)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本案中,盧某、吳某等六人依據(jù)無效合同獲取范某的采光損失費屬不當?shù)美婪☉?yīng)返還給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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