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底,李某與朋友唐某打算合作投資承包一些工程項目。恰逢此時廣西某高校的文化廣場工程進行招標建設,兩人經過努力,承包下該工程,由李某出資金,唐某負責組織人員施工,兩人按一定比例承擔盈虧。工程很快就開展得如火如荼,施工過程中,因為工程施工與圖紙出入較大,經過多次變更設計,在發包方認可的情況下,工程延后了一個多月后終于竣工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工程完工后,發包方某高校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后,就不再支付工程款。李某多次催討所欠工程款,該高校卻以李某不是合同當事人,與其不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為由,不愿意向李某支付任何費用。李某見索款不成,來到西鄉塘區人民法院,一紙訴狀將該高校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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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11月初,本案被告廣西某高校發布工程招標文件,對位于學校北校區的文化廣場施工工程進行招標建設。原告李某以北海某建設工程公司的名義繳納了投標押金后,被告即與北海某建設工程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際上,該工程是由唐某負責聯系,并以北海某建設工程公司名義與該高校簽訂的。李、唐二人與北海某建設工程公司并不存在任何勞動雇用關系。合同簽訂后,原告負責出資,并立即與唐某共同組織進場施工。施工過程中,因工期原因,被告同意北海某建設工程公司提出的延長工期的申請。2007年1月底,原告與唐某二人作為施工單位的代表與被告及監理單位對文化廣場工程進行竣工驗收,驗收結論為合格,但仍存在一些問題。2007年10月中旬,工程存在的問題整改完畢。期間,被告分四次通過銀行轉賬已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之后原告多次以北海某建設工程公司的名義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未果,遂以實際施工人的名義起訴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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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認為,涉案工程的投資、施工、結算整個過程雖然名義上是由北海某建設工程公司參加并完成,但是實際投資、組織工人施工、往來結算均由李、唐二人完成,表現出實際施工的特征。原告不但持有涉案工程的合同原件,而且持有工程往來簽證文件原件,且作為施工方代表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并簽字確認,這充分說明了涉案工程是由原告實際施工、管理的,他對該工程享有權益,雖然他與被告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有權起訴被告追討尚欠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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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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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況下合同主要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內容以及合同責任的相對性原則決定了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在現實的建筑市場中,時常出現一些沒有資質的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掛靠形式進行實際施工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之規定,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認定無效。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中,李某顯然是借用其他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進行施工。李某雖然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方,但作為實際出資人,在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情況下,李某仍有權向發包方主張權利,要求對方支付尚欠的工程款,發包方并不能以李某不是合同當事人為由進行抗辯拒絕履行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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